可排班時間模式
您在建立新契約或編輯現有契約會使用契約可排班時間窗格。
若要檢視現有契約的可排班時間模式窗格:
- 選擇政策>契約。
- 在物件窗格中選擇現有據點。
- 在契約窗格中選擇現有契約。
- 在右窗格中,選擇可排班時間模式。
使用可排班時間模式窗格定義每個契約可排程的天數和時數。
您可以排程契約僅在此處所設定的參數內,但是隨時都可以這些時數。
重要
可排班時間模式設定與您在行事曆中設定的可排班時間偏好設定不相同。在行事曆中要求的可排班時間偏好設定適用於單一專員,如同偏好設定所根據的每日可排班時間。契約>可排班時間模式標籤設定整個契約類型的預設每日可排班時間。
契約最後一天的跨夜可排班時間
契約最後一天的可排班時間不會在 24:00 時中止,而是允許跨夜輪班。
定義可排班時間模式時數
若要定義可排班時間模式時數:
- 以小時和分鐘為單位輸入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此契約必須可供當週每天的工作使用。
- 如果可排班時間超過子夜,請勾選次日核取方塊。
可排班持續時間上限是 36 小時,僅可發生在輪班開始時間為子夜時。如果使用不同輪班開始時間,則必須調整結束時間以確保其不違反 36 小時上限。
例如,若輪班開始時間是 1:00 AM,持續時間上限是 36 小時減去子夜和開始時間之間的時數。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將結束時間設為 12:00 PM,如此持續時間上限才會是 35小時。
—由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設定的持續時間必須小於或等於 36 小時—的這個規則,適用於每個 15 分鐘時階。因此,如果輪班開始時間是 8:30 AM,持續時間上限為 36 – 8.5 = 27.5 小時。因此,使用此範例您可以輸入的最晚結束時間是 12:00 PM。
持續時間必須大於或等於每日工作時數下限。 - 按一下套用。
編輯可排班時間模式
若要修改可排班時間模式:
- 選擇契約並在可排班時間模式窗格重新定義時數。
重要
如果變更未通過驗證,會顯示審核驗證訊息窗格,其中包括錯誤清單和警告訊息。如需更多關於這些訊息的資訊,請參閱審核驗證訊息。
複製和貼上可排班時間模式
若要複製和貼上可排班時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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